根据国家教育部《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》<国家教委(85)教研字023号>的规定,*****大学(乙方)接受(甲方)委托,代为培养研究生(丙方),三方协议如下:
一、 委托培养研究生专业及学制:
(丙方)为学院
专业研究生,学习起止时间为2004年9月至2007年6月,学制为3年。
二、甲方向乙方拨付委托培养费每人每年7000元,委培研究生的生活费、医疗费等由甲方负责。除第一学年经费必须于录取名单确定之后十天内汇到乙方外,其余学年度经费由甲方于每年8月31日前汇到乙方,汇款请注明用途,即某年级某专业某研究生委培费,如甲方未按时缴纳委培费,乙方即终止对委培生的培养,并将该委培生退回甲方。
三、委培生自入学之日起属甲方人员。毕业或肆业后由甲方分配工作。凡退学、休学、取消学籍、开除学籍或因甲方原因终止学习者 ,均由甲方负责善后工作。
四、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,乙方按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要求进行培养,执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。
五、培养期间,委培研究生按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断学习者,其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,乙方不退回培养费,如委培生需要延长学习时间,所需经费由甲方按本协议第二条中确定的标准补付。
六、本协议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甲、乙、丙三方签字盖章生效,学制年限为本协议的年限,委掊生需要延长学习年限,则本协议相应延长有效期。
十、三方保证信守协议。
甲方: 乙方: 丙方:
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